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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司蒐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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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當事人而言,在案件事實發生爭議時,打官司首先是打證據。因為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,就是為了讓法官相信他的起訴或反駁是正確的,從而使法官作出有利於他的裁決。

而要使法官相信其主張是真實的,不是虛假的、編造的,除了向法官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外,別無他法。在訴訟中,原告無證據證明他所主張的事實,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,甚至在某些場合還要被駁回起訴。被告若提不出有力的反證,就可能導致敗訴的結局。對法官而言,他並未親自經歷案件事實,又不能使案件事實重現於法庭,要辯明當事人爭議真實的真偽,靠什麼呢?只有靠證據這一媒介物,別無他法。

不論民、刑訴訟,其輸贏取決於証據之有無,俗云:「打官司靠證據」即為此道理,故訴訟之前,應掌握有關之文書、物證,及查知目擊證人、親自經歷之證人等,隨時提出以供調查。必要時,聲請勘驗現場或鑑定,亦可聲請保全證據。因此,掌握一定的證據知識對於打好官司是十分重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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